申请人:怀来欧洛普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1930号“AIR CONDITIONING MAS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与可识别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询,在先“AIR”等大量类似案例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所获荣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空调口罩”,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