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密瓷 26422629

阅读:146619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新密市密瓷文化研究会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泓玮 委托代理人:郑州国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密市密瓷文化研究会对被异议人朱泓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6期《商标公告》第26422629号“密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新密市密瓷文化研究会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泓玮

  委托代理人:郑州国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密市密瓷文化研究会对被异议人朱泓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6期《商标公告》第26422629号“密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密瓷”指定使用于第8类“磨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897046号“密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器装饰品;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水晶工艺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汉字构成相同,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密瓷”作为商标实际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特定关系,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422629号“密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密瓷 264226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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