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011370号“天美工作室群Ti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美工作室群TiMi及图 54011370

阅读:30058 2023-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11370号“天美工作室群Ti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443250号“TMIMI”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11370号“天美工作室群Ti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443250号“TMIMI”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2340970号“一品梵净YIPINFANJI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关于申请人主张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请求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的主张。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并不存在不宜公开的特殊情形,为进一步增强商标评审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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