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1226号“浓醇一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法独立构思并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思想和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乳制品及相关食品饮品类产品上,具有一定的固有显著性,明显具备商标所应具有的区别功能,相关公众能很好的区分该商标与拥有该商标的主体之间的附属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并未与他人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浓醇一刻”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