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沃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3317号“沃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25956号商标、第1579408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32期、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758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分析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