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16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4049970号“朗力达LELI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仅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注册,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