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渐入佳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70537号“SUPOSU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7475号“舒波SUPO”商标、第5776839号“舒波SUP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在“广告设计”等服务上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UPOSUPO”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文字部分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