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睿能创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0535号“SURE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货运经纪一项服务上的申请,仅在能源分配、煤气供应(分配)等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提出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47799号“速豹 SURE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5192号“速尔 SUR1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流程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货运经纪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分配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