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427919号“CSJ”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CSJ 46427919

阅读:27374 2023-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异议人):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483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CST”使用在轮胎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异议人):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483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CST”使用在轮胎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第46427919号“CSJ”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21207847号“CST”商标、第3023075号“CST及图”商标、第331178号“C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引证商标商标注册证、变更、续展证明;2、店招图片、经销商名单及销售发票;3、审计报告、纳税情况;4、行业排名;5、企业荣誉及品牌所获荣誉;6、广告宣传资料;7、原异议人商标注册清单、商标异议决定书等。

  异议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CSJ”指定使用在第12类“充气轮胎的内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充气轮胎;汽车轮胎;车轮用充气内胎;卡车轮胎;运载工具轮胎用内胎;内胎(两轮摩托车或自行车用);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林业车辆用轮胎”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用轮胎;车辆轮胎;自行车轮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车辆用轮胎、自行车轮胎、充气外胎(轮胎)”商品上的“CST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原异议人所列举的案例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将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的被异议商标于2020年5月19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12类“充气轮胎的内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充气轮胎;汽车轮胎;车轮用充气内胎;卡车轮胎;运载工具轮胎用内胎;内胎(两轮摩托车或自行车用);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林业车辆用轮胎”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于2021年12月9日被(2021)商标异字第154838号异议决定书中不予核准注册。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提出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用轮胎;飞机轮胎;汽车轮胎;轮胎”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纯字母组合“CSJ”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组合“CST”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充气轮胎的内胎、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车辆用轮胎、飞机轮胎、汽车轮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原异议人“CST及图”商标在车辆用轮胎等商品上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原异议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原异议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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