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72901号“京尊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尊达 63972901

阅读:122668 2023-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2901号“京尊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16995号“京尊达”商标、第49851289号“京尊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2901号“京尊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16995号“京尊达”商标、第49851289号“京尊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京尊达”与引证商标一“京尊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奶粉、空气净化制剂、杀虫剂、救急包、牙用光洁剂、人用药、动物用杀虫沐浴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

本文《关于第63972901号“京尊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尊达 639729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2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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