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雪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3793号“奶油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09015号“奶油”商标、第38713949号“奶油 Cream及图”商标、第41033408号“奶油KIDS”商标、第36511382号“奶油音乐”商标、第22882026号“奶油串串”商标、第46840882号“奶油 Cream及图”商标、第58674444号“智慧奶油WISEBUTTER及图”商标、第9488407号“孩子在线KIDSONLINE”商标、第11152529号“LI-NING KIDS及图”商标、第27199768号“爱居兔KIDS EICHITOO及图”商标、第27199768A号“爱居兔KIDS EICHITOO及图”商标、第45703712号“伊顿环球童学KIDS EDUCATION CENTER及图”商标、第19997717号“童心THE KIDS”商标、第18416634号“360 KIDS”商标、第11859857号“菁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奶油kids”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汉字、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