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宜言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酉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管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2日对第17463560号“美 m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体现了商品的口味、品质等特点,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构思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美”酒系列包装设计文案及合同;部分产品实物;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争议商标实际使用表现为“美酒”,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成都美梦成真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威士忌;白兰地;含水果酒精饮料;清酒;鸡尾酒”商品上。2020年09月13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品质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