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78279号“得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得伟 34678279

阅读:92190 2023-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布莱克-得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府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2日对第34678279号“得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申请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

  申请人:布莱克-得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府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2日对第34678279号“得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申请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词条“蝙蝠侠”、“猫和老鼠”、“指南者”等品牌搜索;

  2、鱼爪网销售商标信息;

  3、相关裁定文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9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九十余枚商标,其中“暴风魔镜”、“汤姆猫和杰利鼠”、“蝙蝠侠”、“指南者”、“途雅”等均为与他人具有较高显著性品牌名称或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外,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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