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靖远县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甘肃嘉仕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73067号“靖远大红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也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监督检测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人提交的《“靖远大红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靖远县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协会“靖远大红枣”特殊品质与当地“两个因素”的说明》明确说明了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并明确说明了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靖远大红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2、《靖远县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协会“靖远大红枣”特殊品质与当地“两个因素”的说明》;
3、《白银市志》、《甘肃省情》相关页面;
4、检测资格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证明“靖远大红枣”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监督检测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人虽然在证据1、2中列示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感官特征及理化指标,但该理化指标不具体,不能证明指定商品的上述品质有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无法证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特定品质的形成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存在必然联系。综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