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51702号“霸王精工BAWANGJINGG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霸王精工BAWANGJINGGONG 36351702

阅读:120214 2023-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景斌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赋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36351702号“霸王精工BAWANGJINGG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2020年之前,申请人的第962865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3650811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张景斌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赋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36351702号“霸王精工BAWANGJINGG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2020年之前,申请人的第962865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3650811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3650839号“小霸王”商标、第14559797号“小霸王”商标、第14559853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4394332号“小霸王SUBOR及图”商标、第14566172号“望子成龙小霸王”商标、第14566181号“小霸王其乐无穷!”商标、第21932005号“小霸王”商标、第21932006号“小霸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直由“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并使用。“小霸王”系列品牌始建于1987年,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经成为具有很强影响力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还在第12类恶意抢注“东升霸王”商标,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并不是偶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部分“小霸王”注册商标资料;

  2、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3、部分荣誉证书;

  4、“精工”两字的汉字词汇解释;

  5、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的查询资料;

  6、被申请人抢注的“东升霸王”商标查询信息;

  7、申请人部分维权的裁定书和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挡泥板;自行车车胎”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轮胎、自行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含文字“霸王”,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十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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