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2327号“抖店云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8361号商标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共存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