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熵通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27279号“元碳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及第38、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不代表具体物品的本身意思表达,未具体指代关于特定质量、特定、种类、产地的意思表达和含义,与指定商品与服务无关联,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元碳熵”用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38、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