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顺法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2907号“顺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5632号“顺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在本行业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顺法”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