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蜂味(上海)营养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执人执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合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86558号“FLAVORM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884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郑州执人执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及发票、营销策划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26886558号第35类“FLAVORMAN”商标在“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2.人事管理咨询;3.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2.替他人推销;3.市场营销;4.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5.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2688655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键字的网络搜索结果;
2、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合同、发票;
2、宣传材料;
3、消费品好评。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该证据与被申请人撤销复审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核定服务上的真实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合同左上角显示复审商标,合同内容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为委托方提供“可行的计划方案,从而强化高、中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提供管理技能以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及广告策划及创意构思”服务并提交发票佐证。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可行的计划方案,从而强化高、中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提供管理技能以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及广告策划及创意构思”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上述服务可以认定为是对“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使用。考虑到“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