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214541号“乐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乐居 16214541

阅读:112697 2023-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士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惠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14541号“乐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487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战略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士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惠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14541号“乐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487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战略合作协议、广告发布执行单及广告页图片、广告费发票、检测报告书、活动照片、电商平台宣传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被申请人不具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必要条件,被申请人不可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第181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材料,复印后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恒大—乐居2019年战略合作协议;

  2、被申请人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的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广告投放单、投放结案报告、发票;

  3、被申请人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的佛山市高明区乐怡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广告投放单、投放结案报告;

  4、恒大—乐居2020年战略合作协议;

  5、被申请人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的沈阳颐和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广告投放单、投放情况、发票;

  6、被申请人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的辽鹏生活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广告投放单、投放情况、发票;

  7、被申请人为元氏县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广告投放单、投放情况、发票;

  8、恒大—乐居2021年战略合作协议;

  9、被申请人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的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广告投放单、投放情况、发票;

  10、被申请人在电商平台实际宣传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0月6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等,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所属的行业特点以及行业惯例和公知常识,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合作协议、广告投放单、投放结案报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

本文《关于第16214541号“乐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乐居 162145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149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