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东巴象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盈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东巴象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盈希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572425号“东巴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巴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色剂;颜料;食用色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82206号“东巴象DOBASA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72425号“东巴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