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阜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1560号“FXT 阜兴科技 FUXING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3159号“阜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11月1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86543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3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5771号“FUXING”商标、第36268597号“FXI FOOD-X-INNOVA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