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致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娜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致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致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致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8905818号“致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致数”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致数”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提供了营业执照、技术销售合同、服务合同、软件代理授权书、技术服务费发票、采购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成立于2016年3月11日,主要从事大数据处理服务。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及其代理商已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公司的多家分公司提供了“微信用”小额信控系统开发和运营支撑,其企业商号已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商号显著部分文字“致数”相同,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异议人所提供的服务密切相关,因此该商标如予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建立联系,从而对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905818号“致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