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科丰农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91347号“科丰农禾KE FENG NONG 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69636号“百禾象及图”商标、第59232984号“百禾象 百禾香•和万象BAIHE XIA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