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PR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8136号“MEDICUBE DIGITAL CLINIC PLATFO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用于实现物联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用于实现物联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和路由器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和路由器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数据采集终端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数据采集终端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电池充电装置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电池充电装置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显示器屏幕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显示器屏幕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均属于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接受范围。另,考虑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08048号“MEDI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2)第32682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3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首先,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其次,鉴于申请人已明确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以用于实现物联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用于实现物联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和路由器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和路由器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数据采集终端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数据采集终端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电池充电装置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电池充电装置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显示器屏幕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显示器屏幕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上的领土延伸申请,故申请商标在除前述服务以外的与美容有关的公共关系;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待购产品和物品选择方面的信息与建议;化妆品、香料和美容用品领域的市场营销研究;提供商业和市场营销信息;商业运营、商业管理以及办公事务;与美容相关的就业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进出口代理;对计算机化采购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拍卖和反向拍卖服务;文秘;订阅他人在线出版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接受范围,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与美容有关的公共关系;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待购产品和物品选择方面的信息与建议;化妆品、香料和美容用品领域的市场营销研究;提供商业和市场营销信息;商业运营、商业管理以及办公事务;与美容相关的就业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进出口代理;对计算机化采购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拍卖和反向拍卖服务;文秘;订阅他人在线出版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