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雨果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5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96225号“TI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18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57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文身器;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剃须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3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剃须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继续有效的鱼叉等其余商品、引证商标二继续有效的匕首等其余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