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特视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8850号“微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9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光学品商品上已被撤销,在信号灯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