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玲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981261号“妙草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80444号商标、第5397226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60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尚未续展已失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