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向金鹏
委托代理人:武汉永多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申请人因第6394579号“青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076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店面照片、销售单、吊牌、销售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青桔”品牌的授权声明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和企业资质文件;
2、商品吊牌、吊粒订购合同及对应的转账记录、出库单;
3、关于“青桔”品牌的生产经营的租赁合同、业主声明书、支付明细;
4、关于“青桔”品牌的销售清单、销售小票及银行交易明细;
5、申请人“青桔”品牌参加活动相关截图;
6、关于“青桔”品牌的抖音等销售情况截图;
7、店铺照片及库存照片、销售单、吊牌、销售合同、营业执照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向坤鹏于2007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5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8年11月6日变更为向金鹏。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游泳衣;戏装”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授权武汉市硚口区青桔服饰店使用复审商标。证据4销售清单、销售小票及银行交易明细,结合其余全部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游泳衣;戏装”复审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