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众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安庆创跃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7日对第55022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系争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门店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磨刀器;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手动的手工具;刨用刀片;雕刻工具(手工具);修枝剪;折叠刀;碎冰锥;镊子”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为图形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未构成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