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南蒂葡萄酒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23537号“本南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词汇,与指定商品的产地等特点没有任何关联,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且申请商标已经使用多年,也未有误认情况发生。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词霸在线词典关于“本南迪”的解释及百度百科对“本南迪”的搜索结果、申请人签署的协议、账单、举办活动的照片及发票、声明、产品介绍及新闻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本南迪”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