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奥文化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24607号“水云间商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750661号“水云间 SHUI YUN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20305号“水云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48518号“水云间 SHUIYUN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748526号“水云间 SHUI YUN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349697号“水云间 SHUI YUN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086872号“水云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751346号“水云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465717号“水云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445837号“水云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4445856号“水云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4465294号“水云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4452764号“水云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2528031号“水云间徽客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广州市原上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引证商标均为恶意注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出上述引证商标以外,还引证了第30748533号“水云间 SHUI YUN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0751356号“水云间 SHUIYUN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1570075号“水云间迎客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含有文字“水云间”,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准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