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青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2024号“伊穆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573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946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