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志鲲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真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0090号“ZHI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69947号“志锟Zhi Kun”商标、第15584758号“Zhi cun”商标、第26082342号“ZHIJUN”商标、第38991478号“ZHIKU”商标、第57450302号“ZHIKU TECHNOLOGY”商标、第57637191号图形商标、第17932733号“质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整体组成、显著识别记忆内容、显著特征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实体店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组合部分、引证商标二至四以及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ZHIKU”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