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爱白牌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标多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4190号“好白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02604号“好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1.茶;2.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茶饮料;2.甜食;3.糕点;4.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5.冰淇淋;6.发酵剂;7.食用芳香剂;8.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有效的商品仅为“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