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辉凤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49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0111号“鸿飞HF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57137号“HF及图”商标第16072052号“H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一定的设计,仍易被识别为“HF”及图形,其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和呼叫方面完全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接线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