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满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苏致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8380号“小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7467号“小O满”商标、第17727062号“小满 XIAOMAN及图”商标、第62317898号“小满活存宝”商标、第55094426号“小满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未超一年。引证商标二至四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小满”为“二十四节气”之一,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但未超一年,且引证商标一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