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S美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0854号“ANAHEIM SH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ANAHEIM”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二、“ANAHEIM”包含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从整体含义上能够明显区别于作为地名的“ANAHEIM”。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国普查局关于ANAHEIM的城市人口、地域数据统计信息、中国以及美国关于城市划分的相关标准信息、相关词汇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ANAHEIM”以主题公园、体育和会议中心闻名,为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