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597020号“布布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布布屋 45597020

阅读:78605 2023-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布布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震 委托代理人:曲仁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5597020号“布布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213482号“BUBUWU”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布布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震

  委托代理人:曲仁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5597020号“布布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213482号“BUBU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90059号“布布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企业介绍及申请人的“布布屋”品牌在河南省的加盟店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于2021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帕;餐巾纸;纸制洗脸巾;卸妆用纸巾;面巾纸;纸桌布;纸手巾;纸抹布”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布布屋”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BUBUWU”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商标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故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将“布布屋”作为字号、商标进行使用,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

本文《关于第45597020号“布布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布布屋 455970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0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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