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尼士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59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783347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第26918982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