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喻值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2018号“鑫鸡毛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22442号图形商标、第62108498号“鑫车行”商标、第58181414号“鑫牌”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四、五)均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已生效。
第8840719号“鑫 XINSEN”商标、第9376722号“鑫记茶庄 茶 HING KEE TEA HOUSE”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六)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六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4335号“鑫焰大酒店 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