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561771号“少女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的第25070786号“少女主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第57505046号“少女主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使用在艺术展览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公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