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广影视融媒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帮百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3704号“央视品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商标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申请人的联系也是紧密唯一的,申请商标已经呈现出极强的显著性和易于识别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央视品见”指定使用在金属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