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高马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21048号“趣浪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navigare及图”品牌正转让至申请人,“趣浪鸭”是该品牌的IP,申请人是正常使用的,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趣浪鸭”IP设计推广方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趣浪鸭”指定使用在背包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