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粤科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47889号“Y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51603号“熠坤 YIKUN Y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设计性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广泛、较长时间的使用,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现实中也并未发生消费者对服务来源混淆或误认的情形。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使用图片、合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