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60774号“DEREN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ERENTAL及图 63560774

阅读:193446 2023-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市德润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60774号“DER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18326号“鑫精耐及图”商标、第15873639号“巧盒QIAOHE及图”商…

  申请人:珠海市德润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60774号“DER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18326号“鑫精耐及图”商标、第15873639号“巧盒QIAOHE及图”商标、第9045712号“APROLINK及图”商标、第57961512号图形商标、第21119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注销,为无主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投入大量的宣传,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出现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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