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王仁和米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桐城市兴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06303号“三河香 sanhe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5695号“三河及图”商标、第64870823号“叁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