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368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6336855

阅读:145061 2023-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乾研感知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6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出于真实使用目的而申请,申请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38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乾研感知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6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出于真实使用目的而申请,申请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38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商号名称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包装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63368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63368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0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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