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恒天睿信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14350号“恒天家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0848号“恒天财富HANG TANG W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41026号“恒天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41287号“恒天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893067号“恒天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43366号“恒天创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698511号“恒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保险经纪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金融咨询、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恒天”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