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京泓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布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8258号“沙耶霞荫SHAYEXIAY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起驳回复审申请,但未明确评审的事实及理由,应对该申请予以驳回。且申请标识中图形部分易与宗教人物相联系,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